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特编制《连云港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我市政府信息提供指引。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1.市政府领导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职能
2.市政府文件
3.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4.市政府重要会议
5.市政府重点工作
6.连云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
7.市政府提交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各类报告
8.市政府人事任免
9.市政府应急管理
10.连云港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11.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二)公开形式
1. 通过连云港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进行公开;
2. 在市档案馆、图书馆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3. 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申请机构
我市各行政机关确定专门的工作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答复。市政府办公室受理机构为政务公开处,办公地址:连云港市新浦区朝阳东路69号,联系电话:0518—85831098。
(二)申请的提出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登陆“中国·连云港”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务公开”专栏进入“依申请公开”页面,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选定相应的受理机构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
2.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三)申请的处理
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经审查受理的申请,应当作出下列分类处理:
1.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程序,并在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后依法提供其申请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2.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有关政府网站和有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找获取;
3.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6.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收费标准
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本机关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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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云港市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011-03-28
索 引 号 | k12498411/2020-00295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0-12-25 |
标 题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20〕85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 ||
时 效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19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含功能板块,下同)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财政关系的要求,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科学界定市与区权责,确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市基础标准,规范市与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首先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中与人民群众直接相关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明确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并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同时完善相关转移支付制度,确保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坚持财政事权划分由市决定。在省确定的框架内,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市基础保障标准由市确定;明确市与区政府(含功能板块管委会,下同)职责,发挥区政府就近管理优势,保障政策落实。
——坚持保障标准合理适度。既要尽力而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适时调整市基础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又要量力而行,兼顾市与区财政承受能力,不作过高的承诺,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坚持差别化分担。充分考虑我市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基本公共服务成本和财力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市承担的支出责任要有所区别,体现向困难地区倾斜,并逐步规范、适当简化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的分担比例。
——坚持积极稳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一个动态调整、不断完善的过程,既要加强顶层设计,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又要加强与各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衔接,在管理体制和相关政策比较明确、支出责任分担机制相对稳定的民生领域首先实现突破。
(三)主要目标
通过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力争到2021年底,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市以下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共同财政事权范围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19号)文件规定,先将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现有管理体制和政策比较清晰、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以人员或家庭为补助对象或分配依据、需要优先和重点保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纳入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目前暂定为八大类16项:一是义务教育,包括公用经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2项;二是学生资助,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4项;三是基本就业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1项;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1项;五是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2项;六是基本卫生计生,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2项;七是基本生活救助,包括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3项;八是基本住房保障,包括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1项。
已在《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文件中明确但暂未纳入上述范围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根据省统一部署,在分领域改革中,再根据事权属性明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省相关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相应进行调整。
(二)制定市基础保障标准
根据省制定的省基础标准,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立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兼顾财力可能,按照不低于省基础标准的原则制定市基础保障标准;区在确保市基础保障标准落实到位和财力可持续的前提下,可以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区保障标准高于市基础保障标准的,应当事先按程序报市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19号)文件明确由省制定省基础标准的公用经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受灾人员救助11项事权,市按照不低于省定标准制定市保障标准;省暂未制定基础标准、由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地区标准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困难群众救助、医疗救助、残疾人服务、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其余5项事权,由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保障标准。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改革支出责任分担方式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实行市与区按比例分档差别化分担,并保持基本稳定,3-5年视财力情况予以调整。在剔除省分担资金后,市对区分担比例按照市区财政管理体制分担比例确定,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两大类6项事权,按照现行教育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市属学校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区属学校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四)调整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在市对区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设立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原则上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完整反映和切实履行市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
(五)推进区、乡镇(街道)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对区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区政府要综合考虑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重要性、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结合现行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区、乡镇(街道)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明确部门管理职责
市财政在落实市级承担的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区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完善相关政策与管理制度,指导和督促区落实相关服务标准。区财政要确保区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区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政策与管理制度,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二)加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
市财政要根据市基础保障标准、分担比例等因素,优先足额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下达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区财政要完整、规范、足额安排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及时下达和拨付资金,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流程,加大预算公开力度。
(三)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
区政府要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为落实各方责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可及提供技术支撑。各级相关部门要对基本公共服务数据广泛采集、及时上传、综合分析、深度加工,加强各部门各类业务数据的相互关联,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不同部门数据的比对、分析和加工利用,为资金分配和使用监督提供数据保障,切实堵塞政策漏洞,强化支出管理,防止资金浪费。
(四)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市基础保障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清单及保障标准、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附件